法制網訊(記者陳東升)6月19日下午,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90後毒梟熊某進行宣判,熊某因犯販賣、運輸毒品罪,被最高院核准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宣判完畢,販賣、運輸毒品犯熊某即被驗明正身,押赴刑場,執行死刑。
  熊某出生於1990年12月,是四川開江人。
  經最高院覆核確認,2012年2月,熊某在四川省開江縣向李某、林某(均另案處理,已判刑)提出,讓李某、林某到溫州幫助其販賣、運輸毒品,李某、林某表示同意。後李某、林某來到溫州,租住於溫州市鹿城區黃龍街道一齣租房內。同年3月至5月間,熊某分別聯絡好上家、下家後,指使李某、林某到廣東省東莞市、汕尾市等地購買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運輸至溫州販賣給陳某(另案處理,已判刑),共計販賣甲基苯丙胺3747.5克、海洛因2721.5克。李某、林某還按照熊某的要求,將收取的毒資匯入熊某指定的銀行賬戶中。
  同年5月7日,熊某聯絡好毒品上家後,指使李某、林某向其指定的銀行賬戶匯入毒資10萬元並攜帶17萬元現金前往廣東省東莞市、陸豐市購買毒品。李某、林某遂從溫州乘坐長途客車來到廣東,李某在東莞市購買了海洛因,林某在陸豐市購買了甲基苯丙胺,後二人乘坐同一輛長途客車返回溫州。9日上午,二人抵達溫州汽車新南站時被抓獲,公安人員從李某、林某處分別繳獲海洛因973.6克、甲基苯丙胺1001.2克。5月11日,公安人員在李某、林某暫住房間內繳獲海洛因6.43克。同年8月27日,熊某在四川省開江縣被抓獲歸案。
  法院認為,熊某為牟取非法利益,明知是甲基苯丙胺、海洛因而予以販賣、運輸的行為已構成販賣、運輸毒品罪。熊某提起犯意,糾集李某、林某後,採用手機聯繫好毒品上家和下家並遙控指揮的方式異地指使李某、林某到廣東購買甲基苯丙胺、海洛因後運輸到溫州販賣,共計販賣、運輸甲基苯丙胺4748.7克、海洛因3701.53克,販賣、運輸毒品的數量大,社會危害極大,應依法懲處。且熊某在共同販賣、運輸毒品犯罪中系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,應按照其指揮和實施的全部犯罪處罰。  (原標題:90後毒梟販賣毒品近8.5公斤被執行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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